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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網管 - 教導處 | 2020-12-29 | 點閱數: 925

主旨:函轉行政院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,導致機關
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,請依說
明事項辦理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公務機關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(109)年 8 月 7 日中央及地方政府資通安全長及資訊主
管會議(下午場次)主席裁示事項第 3 項與行政院秘書長 109
年 12 月 18 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1804A 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利旨揭事宜,爰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(含軟
體、硬體及服務)相關原則:
(一)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
公務用軟體。
(二)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
介接。
(三)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
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三、請各公務機關於 110 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
資通訊產品(含硬體、軟體及服務)作業,並配合擴大盤
點,其辦理方式如下:
(一)請各機關擴大盤點,並於 110 年 1 月 4 日至 15 日至行政院國
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安全作業管考系統(https://spm.
nat.gov.tw/)「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」填報相關資料。
(二)本次盤點範圍為全機關(非機關內部之資訊單位或特定單
位),其中「大陸廠牌認定方式」及「資通訊產品定
義」,說明如下:
1、大陸廠牌認定方式:由填報機關「從嚴認定」,所有
屬大陸廠牌者,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、大陸地區或第
三地區等,渠等產品均須納入填報範圍。
2、資通訊產品定義: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用詞定
義,包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等項,另具連網能力、資
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,如無人
機、網路攝影機、印表機等。
3、如各機關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作業或有窒礙難行之
處,須填報正當理由,後續由行政院協助評估其妥適
性或其他可行作法。